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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5
五、收容人因作業或其他意外受傷時,應迅即戒送本監衛生科由醫師診療
    ;若在監內無法治療,經醫師指示有必要送外醫急救者,應立即戒送
    本地公立醫院診治,若傷勢嚴重醫師認有後送必要時,應迅即戒送臺
    灣本島或通知家屬申請保外醫治。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因作業或其他意外受傷時,應迅即戒送本監衛生科由醫師診療
    ;若在監內無法治療,經醫師指示有必要送外醫急救者,應立即戒送
    本地公立醫院診治,若傷勢嚴重醫師認有後送必要時,應迅即戒送臺
    灣本島或通知家屬申請保外醫治。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因作業或其他意外受傷時,應迅即戒送本監衛生科由醫師診療
    ;若在監內無法治療,經醫師指示有必要送外醫急救者,應立即戒送
    本地公立醫院診治,若傷勢嚴重醫師認有後送必要時,應迅即戒送臺
    灣本島或通知家屬申請保外醫治。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5
五  收容人因作業或其他意外受傷時,應迅即戒送本監衛生科由醫師診療
    ;若在監內無法治療,經醫師指示有必要送外醫急救者,應立即戒送
    本地公立醫院診治,若傷勢嚴重醫師認有後送必要時,應迅即戒送臺
    灣本島或通知家屬申請保外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