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填具 申請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其接見時間自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每次通話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