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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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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上班時間:甲、八時至九時彈性上班:適用對象為所有職員工。
      2.下班時間:於上班時數達八小時後,十七時至十八時彈性下班。
(二)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上
      列時間各組室人員均應在勤。
(四)請假時間:
      1.全日請假或上、下午請假半日者:全日請假或上午半天請假者,
        應按原標準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辦理;下午請假者,按彈性時間,上午上班
        滿四小時後計算之。
      2.按小時請假者:
        甲、未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以標準上班時間辦理請假
            。
        乙、已上班一小時以後再請假者,彈性上班時間應以八小時扣除
            當日實際上班時數,計算應請假時數(請假以時為單位,未
            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五)上、下班差勤指紋系統規定:
      1.本分署職員應於到、退勤進出辦公處所時按上、下班指紋機(依
        指紋系統規定正確使用)。
      2.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記,全日請
        假者免按指紋;全日出差者除特殊狀無法於上班時間返處所並經
        同行人員證明,簽報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免按指紋機;非全日請
        假或公差者,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
        間按上、下班指紋機。
      3.因非歸責於個人之特殊原因,無法於規定上班時間按指紋機者,
        除應敘明理由經組室主管核准送人事室登記外,仍應於實際到處
        時按上班指紋機,當日下午則按正常時間按下班指紋機。

                              核心上班時間
                          (所有人員均應在勤)
                      ┌──────────────┐
            8:00     9:00   12:30   13:30  17:00    18:00
        ┌──┼───┼───┬──┬───┼───┼───┐
        │    │彈性上│      │午休│      │彈性下│      │
        │    │班時間│███│時間│███│班時間│      │
        └──┴───┴───┼──┼───┴───┴───┘
                  (陸續上班)│全體│(陸續下班)
                              │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