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5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適用對象如下,甲、行政執行官、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乙
、八時至八時三十分彈性上班:適用對象如下,執行書記官、執行員。」修正為「適
用對象為所有職員工」。
「本處」修正為「本分署」
「處長」修正為「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