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電動鐵門、照明器具、空調系統、飲水系統、接見系統、電話系統、 抽水系統、消防系統、警鈴系統、冷藏設備、及其他水電設備,應於 每月一日與十五日(遇假日順延),依使用單位、設備名稱與維修情 形,設簿登記陳核。凡非本所能力所能排除或修復時,應即通知總務 科招商檢修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