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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5
五、電動鐵門、照明器具、空調系統、飲水系統、接見系統、電話系統、
    抽水系統、消防系統、警鈴系統、冷藏設備、及其他水電設備,應於
    每月一日與十五日(遇假日順延),依使用單位、設備名稱與維修情
    形,設簿登記陳核。凡非本所能力所能排除或修復時,應即通知總務
    科招商檢修或更新。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5
五、電動鐵門、照明器具、空調系統、飲水系統、接見系統、電話系統、
    抽水系統、消防系統、警鈴系統、冷藏設備、及其他水電設備,應於
    每月一日與十五日(遇假日順延),依使用單位、設備名稱與維修情
    形,設簿登記陳核。凡非本所能力所能排除或修復時,應即通知總務
    課招商檢修或更新。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5
五  電動鐵門、照明器具、空調系統、飲水系統、接見系統、電話系統、
    抽水系統、消防系統、警鈴系統、冷藏設備、及其他水電設備,應於
    每月一日與十五日 (遇假日順延) ,依使用單位、設備名稱與維修情
    形,設簿登記陳核。凡非本所能力所能排除或修復時,應即通知總務
    課招商檢修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