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告知其權益外,並視其需要即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 。 檢察機關為前項轉介時,得併同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 業務所需之案件相關資訊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