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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現行
第 12 條
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 動告知其權益。 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 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