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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第 5 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承辦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半年詳加考核一次,並
將辦理情形列冊層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