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基於職權與責任劃分之原則,人犯被提解出庭時,各監所應確實依本 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法七九監字第逼七七六二號函示,對於已施用 戒具之人犯,應將原施用之戒具解除,再行移交與提解之法警點收, 由執行提解之法警拖用自備之戒具,其需協助者,監所應給予適當之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