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管理:刑事被告之管理及待遇,不得視同受刑人,尤應尊重其人格, 非有脫逃自殺或暴行之虞,及攪亂秩序行為,不得束縛其身體。審判 中與偵查中之被告,應隔離管理。偵查中之被告,其接見通訊應嚴加 監督,以防止匪諜陰謀滲透,並杜絕串通共同被告,或湮滅證據之流 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