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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5
五  管理:刑事被告之管理及待遇,不得視同受刑人,尤應尊重其人格,
    非有脫逃自殺或暴行之虞,及攪亂秩序行為,不得束縛其身體。審判
    中與偵查中之被告,應隔離管理。偵查中之被告,其接見通訊應嚴加
    監督,以防止匪諜陰謀滲透,並杜絕串通共同被告,或湮滅證據之流
    弊。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5
五  管理:刑事被告之管理及待遇,不得視同受刑人,尤應尊重其人格,
    非有脫逃自殺或暴行之虞,及攪亂秩序行為,不得束縛其身體。審判
    中與偵查中之被告,應隔離管理。偵查中之被告,其接見通訊應嚴加
    監督,以防止匪諜陰謀滲透,並杜絕串通共同被告,或湮滅證據之流
    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