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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28 日
第 5 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偵查審判或審核中之被告,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執
行達前二條所定之期間時,按各該條規定分別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