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條例施行前偵查審判或審核中之被告,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執 行達前二條所定之期間時,按各該條規定分別保釋。
(保釋(三)) 在本條例施行前偵查審判或審核中之被告,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執 行達前二條所定之期間時,按各該條規定分別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