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 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 參加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