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5 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
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
參加表決。
民國 70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
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
參加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