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院、檢,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衣帽服飾等方式陳情、抗議、表演 、造勢或行乞。 (二) 大聲交談、鼓掌、喧譁、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 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 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五) 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六) 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七) 對於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 行為。 (八) 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檢秩序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