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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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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送公文傳真,應依「文書管理手冊」所定流程製作,於文別記明「
    公文傳真」字樣,送交專責傳輸人員於文未適當位置加蓋名章,登載
    於「發送傳真公文管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加註發文日期及
    代字、編號後傳輸。傳送時應在文末記明:「本件共偌干頁」,以便
    接收單位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