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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5
五、法警擔任長途押解人犯勤務時,應預將往返日期及交通路線報由法警
    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