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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法警擔任長途押解人犯勤務時,應預將往返日期及交通路線報由法警
    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5
五、法警擔任長途押解人犯勤務時,應預將往返日期及交通路線報由法警
    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5
五  法警擔任長途押解人犯勤務時,應預將往返日期及交通路線報由法警
    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