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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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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5
五、冠分「他」字案件,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其不宜分「他 」案辦理者,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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