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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5
五、冠分「他」字案件,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其不宜分「他
    」案辦理者,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5
五、冠分「他」字案件,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其不宜分「他
    」案辦理者,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5
五  冠分「他」字案件,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其不宜分「他
    」案辦理者,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5
五  冠分「他」字案件,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其不宜分「他
    」案辦理者,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