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將檢察官辦案書類,按月以每一檢察官為 單元,分別彙訂成冊,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法務部。法務部亦得命其 遴選一部分報送。 前項辦案書類,包括起訴書,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審及聲請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