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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5
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將檢察官辦案書類,按月以每一檢察官為
    單元,分別彙訂成冊,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法務部。法務部亦得命其
    遴選一部分報送。
    前項辦案書類,包括起訴書,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審及聲請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書。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5
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將檢察官辦案書類,按月以每一檢察官為
    單元,分別彙訂成冊,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法務部。法務部亦得命其
    遴選一部分報送。
    前項辦案書類,包括起訴書,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審及聲請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