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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5
五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分別成立督導小組,就轄區所屬地
    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確實加以督導
    、協調或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