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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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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案事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重大涉
    外案件是否有翻譯之必要,應翔實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
    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慎辦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