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緝書除正本送內政部警政署外,並以副本抄送案件移送或報告之司 法警察機關、被告或受刑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警察局,另以副本通知 被害人(或其最近親屬一人),附記:「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 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