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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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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於接獲執行通知單後,應即提供執行工作所必
    要之協助,該項協助以不影響電信或郵政正常運作及暢通為原則。如
    無法實施,應將理由告知通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