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於接獲執行通知單後,應即提供執行工作所必 要之協助,該項協助以不影響電信或郵政正常運作及暢通為原則。如 無法實施,應將理由告知通知單位。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於接獲執行通知單後,應即提供執行工作所必要之 協助,該項協助以不影響電信或郵政正常運作及暢通為原則。如無法實施 ,應將理由告知通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