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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5
五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於接獲執行通知單後,應即提供執行工作所必
    要之協助,該項協助以不影響電信或郵政正常運作及暢通為原則。如
    無法實施,應將理由告知通知單位。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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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或郵政機關 (構) 於接獲執行通知單後,應即提供執行工作所必要之
  協助,該項協助以不影響電信或郵政正常運作及暢通為原則。如無法實施
  ,應將理由告知通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