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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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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司法警察機關應指派經驗豐富之刑事組刑事小隊長以上之司法警察官
    ,依檢察官核發之相驗案件指揮書執行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