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 付者,應即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