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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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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5
五、本部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續聘以五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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