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錄取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報到或訓練學習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註銷 其訓練學習資格。如因重大事故申請延訓者,延訓期間,除應召服兵 役者外,自接獲通知之日起算三年為限,逾期不予訓練學習。 前項延訓人員之延訓原因消失後,由法務部於下期辦理同類科訓練學 習時,併同訓練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