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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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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第 5 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 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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