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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 5 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
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5 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
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