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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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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參加座談會人員為該署全體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轄區所有執業律師
    ,並得邀請轄區上級檢察署派員指導。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得先
    行限定出席人數,出席之檢察官、律師分別由檢察署指定及律師公會
    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