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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5
五  參加座談會人員為該署全體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轄區所有執業律師
    ,並得邀請轄區上級檢察署派員指導。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得先
    行限定出席人數,出席之檢察官、律師分別由檢察署指定及律師公會
    推派之。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5
五  參加座談會人員為該署全體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轄區所有執業律師
    ,並得邀請轄區上級檢察署派員指導。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得先
    行限定出席人數,出席之檢察官、律師分別由檢察署指定及律師公會
    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