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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第 5 條
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請人之資歷及經辦文件之審查,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以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認為合格者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