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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 5 條
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請人之資歷及經辦文件之審查,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以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認為合格者為通過。
民國 73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5 條
  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請人之資歷及經辦文件之審查,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以有全體委員
  半數以上認為合格者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