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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 5 條
省調查處所屬縣(市)調查站,依各該縣(市)人口,區分如下:
一、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市),設甲種縣(市)調查站。
二、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市),設乙種縣(市)調查站。
省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分區設工作站。
前二項之調查站及工作站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