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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5 條
省調查處所屬縣(市)調查站,依各該縣(市)人口,區分如下:
一、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市),設甲種縣(市)調查站。
二、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市),設乙種縣(市)調查站。
省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分區設工作站。
前二項之調查站及工作站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省 (市) 調查處置督察、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調查專員、組長
、專員、報務長、台長、調查員、科員、技士、機務員、報務員、助理員
、書記。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省(市)調查處置督察、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組長、調查專員、專員、
  調查員、報務長、臺長、科員、技士、機務員、報務員、助理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