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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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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代表委員互選產生方式係由各級法院檢察署依據現有檢察官、主
    任檢察官 (不含停止辦案人員) 為選舉人,製作空白選票,由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調辦事檢察官於調辦事檢察署
    投票。
    其辦理機關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代表委員由該署自行辦理。
 (二)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暨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區代表委員由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