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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  本會代表委員互選產生方式係由各級法院檢察署依據現有檢察官、主
    任檢察官 (不含停止辦案人員) 為選舉人,製作空白選票,由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調辦事檢察官於調辦事檢察署
    投票。
    其辦理機關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代表委員由該署自行辦理。
 (二)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暨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區代表委員由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辦理。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5
五  本會代表委員互選產生方式係由各級法院檢察署依據現有檢察官、主
    任檢察官 (不含停止辦案人員) 為選舉人,製作空白選票,由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調辦事檢察官於調辦事檢察署
    投票。
    其辦理機關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代表委員由該署自行辦理。
 (二)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暨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區代表委員由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辦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5
  本會代表委員互選產生方式係由各級法院檢察署依據現有檢察官、主任檢
  察官 (不含停止辦案及調他機關辦事人員) 為選舉人,製作空白選票,由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調辦事檢察官於調辦事檢察
  署投票。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代表委員由該署自行辦理。
  二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暨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區代表委員由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