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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
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