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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
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
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會委員得自行選定參加前條所定各組中之一組,或由部長商請其參加前條各組中之一組
  。
  部長得邀請各組委員之一人為各該組之召集人,策劃小組會議進行事宜。小組開會時,由
  該召集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