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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49 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