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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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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49 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司法解釋
1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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