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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9 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9 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  誥誡。
二  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  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