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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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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48 條
檢察官對於受監護處分之人,於指揮執行後,至少每月應視察一次,並制 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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