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 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 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