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 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 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或 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